1、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证件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地税登记证;(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6)驻地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 2、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理手续如下: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5%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5%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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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情况表。企业单位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资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示有关机关批准成立文件等相关证件资料,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或个人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证件等申请资料,应即时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退回登记申报资料等,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对申报资料不全的,要求补齐资料后重新申报。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信息、职工信息、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完整准确地建立起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档案。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社会保险登记条件的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佛山市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携带地税机关已审核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等材料先到地税部门办理单位新登记,地税部门将数据传送至社保部门。凭所需资料到参保所属地社保基金管理局关系科(股)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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