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二)原告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四)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自己不会写可以委托律师代写或者又律师代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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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写时应当有以下内容:首部应当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方便法院核查信息;接下来应当写明诉讼请求,结合所诉争的事项进行归纳总结,确保诉请清晰明了,一般在最后一项列明诉讼费用承担的请求;接下来写明事实与理由,简明扼要,提炼信息;最后,写明管辖法院的名字,签名并写明时间。
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 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 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 典型的如起诉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 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 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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