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借款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同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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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属于无效借款合同的情形有: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主体不合格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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