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传销犯罪的打击,主要针对在传销犯罪中的组织和领导者,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传销被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可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案件,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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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有: 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2、本罪在主观上必须为于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撤诉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撤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撤诉申请的人必须是原告或者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规避法律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4)申请撤诉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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