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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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法律责任的承担为若是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林木折断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意味着受害人作为原告只需证明被告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因被告所有或管理的林木折断而受到损害,无需证明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入主观上存在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为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举证证明或举证不充分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林木折断致害案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抗辩事由。主要有:一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林木折断多因自然原因所致,但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的,换言之,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免予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不可抗力。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可依此减轻或者免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三是第三人过错和受害人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对于林木折断致人损害,受害人有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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