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针对特殊工种由哪些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仲裁部门的主管部门是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消防部门由公安部和武警总部共同领导。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队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是军事管理部门,受到武警,公安双重领导。在职能上,消防队是进行灭火,救援等工作,消防局是在公安局内部设立的专门的消防执法与管理监督部门。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