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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了是在教育机构管理的范围内受伤的,教育机构是负有管理的义务的,但是根据其受伤的不同原因,赔偿分为两种情况: (1)孩子在幼儿园受伤不是由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导致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支出的费用。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孩子在幼儿园期间受伤是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导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是如果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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