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程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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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残鉴定标准:一级,面部重度毁容;二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三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四级,面部中度毁容;五级,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0%;六级,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重伤一级 容貌毁损(重度)。 重伤二级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轻伤一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轻伤二级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轻微伤 面部软组织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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