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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交通事故法医鉴定程序: 1、交通事故的伤者在治疗终结后三到六个月后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申请部门可以是伤者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是伤者本人。 2、鉴定时伤者应携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鉴定需要的材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第三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有停尸条件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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