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对于“第三人效力”,理论分为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两种:前者主张宪法基本权利可以直接适用于“公民-公民”的民事关系;后者则主张以私法的一般条款为中介,通过国家公权力(审判权)间接地适用宪法基本权利,即采用“公民-国家-公民”的模式。 通过“间接第三人效力”,宪法基本权利的效力已经扩张到民事领域。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发生竞合或者取代民事权利,因为在这一扩张过程中,宪法基本权利在“公民-国家-公民”的结构下,仍然小心地谨守着“公法”的基本界限:针对国家公权力。 “第三人效力”是指:宪法是不直接约束私人的,但是是能够渗透到私法领域的。在民事关系中,适用宪法基本权利的规范,使得原本只存在于“公民-国家”之间的宪法基本权利具有了针对此二者之外的第三方(私主体)的效力。 基本权利是针对国家和人民关系而设,它的实现当然首当其冲以国家立法的方式为之,“在公民个体间的民事纠纷中,宪法性权利只限于对私法原则产生一定‘影响’而不能完全取而代之,宪法精神只能照耀着私法体系,并且影响着对私法规则的解释。”当然这个前提是普通法律已提供给法官足够的判断准据,以解决有关基本权利侵害的争端。但如果争端无法透过普通法律规定解决,就“必须引用宪法原则和规定时,就应当加以引用,这正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使宪法落到实处。”至于采用直接说还是间接说未免过于绝对,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到底如何适用,还是要依据基本权利的种类区别对待:宪法基本权利若在私法中已有保障规定,或权利性质上属于私人间的关系,其效力自然及于第三人;宪法基本权利中不适用私人关系的权利,诸如批评建议权、请求物质助帮权等都是仅限于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权利,则无法产生第三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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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第三人债务承担抗辩权何时成立。 2、第三人能否以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主张抗辩。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如下: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 8、妇女保护权;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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