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于你并无上述任何情形,所以新老板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前老板是基于对你的信任与你签订合同,那新老板可能会基于对你的不信任请求解除合同。当然,在此种情形下,新老板也应遵循法定程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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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没签劳动合同就被辞退,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辞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过失性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另外未签合同的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向其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一个月的每月二倍工资。
在劳动关系中,原则上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影响劳动者主张相关的补偿金、赔偿金。通常来说:劳动者的上下班打卡记录、工资条、同事的证言等证据均可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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