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加重行政、经济处罚:1、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4、对按法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6、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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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三、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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