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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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准生证需要的条件如下:第一,准备办理准生证的夫妻双方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准备办理准生证的夫妻双方有意愿要生育,而且在年龄上已经达到了生育的法定年龄。第三,夫妻双方需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带上相关材料办理准生证。
一般办理准生证需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婚育证明、户口本和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等证件。具体办理准生证需要的证件如下: 1、男女双方身份证; 2、男女双方户口本; 3、结婚证原件; 4、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在双方所在单位或社区开具); 5、免冠照片各一张; 6、医院开具的已怀孕诊断书; 注意:以上材料必须携带原件,使用黑色钢笔、碳素笔、复印件字迹清晰、公章清晰,复印件使用A4纸。另外:如果男方是集体户口,需要单位或保卫处开具证明,同意其子女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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