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提供虚假的证据,只是诉讼一方的意思,证据需要经过法院审理,当庭质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事人对证据质证后,证据不成立的或被对方证据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或驳回其请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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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是妨碍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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