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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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起诉状上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状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签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被告主体信息提交复印件即可);主体是企业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证据清单,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准予立案的,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有)。 六、立案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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