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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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和生活护理费。残疾的,还需支付残疾津贴、残疾津贴或一次性残疾就业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死亡的,需支付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根据规定,职工二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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