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作为单位赔偿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与家属进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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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基本的医疗费,住院费外,还应当赔偿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具体按照当地的收入水平和政策来确定。
1、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单位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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