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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我“代繁蔬菜种子”到了种子收购季节,未履行合同按期收购种子,经过查证发现甲方签订合同用的假名字问像甲方这样使用假名字属于诈骗行为吗?

2018-06-02 1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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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18-06-02 回复

专业分析:

主要考虑是否存在虚构单位的情形,以及是否骗取财物。在本案中,有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但是不排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的可能。【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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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合同的名字写错了,不能证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本人,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名字签错了,应该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一般是自签订时生效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需要确保当事人是有资格签订合同的,也就是当事人的身份是真实有效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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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以后,对方不履行就属于违约,应当要求对方履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所谓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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