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定罪标准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有的是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为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证据规格 一是必须具有证明侵犯社会公共秩序单一客体的形态证据。二是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社会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实施了下列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形态证据:(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三是必须具有证明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一般主体的形态证据。四是必须具有证明由主观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内容”的形态证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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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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