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伙作案会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自己在作案中所起作用定罪处罚。 2、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还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所以,在量刑时还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龄、作案手段、场所、危害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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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件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提出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以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因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团伙犯罪量刑如下: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根据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对集团成员按照集团犯罪计划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不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从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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