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待遇不能一次性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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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二、康复治疗费。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三、伙食补助费计算公式:工伤职工到外地就医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x70%x天数; 四、交通费。按照用人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一般是实报实销。 五、护理费。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误工费。 (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30%。 六、停工留薪工资。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乘以停工留薪月数。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八、工伤伤残赔偿费。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第一种方案:一至四级: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2、第二种方案: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2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10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60%×10年。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9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10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50%×10年,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10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40%×10年。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3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10年,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3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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