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意金本身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要看合同中具体约定! 就您所说的来看,合同中并无约定“定金”性质的合同条款,例如:“如果您不购买房屋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可以不予退还诚意金。”所以,我认为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您所交付的诚意金。 关于优先购买权,您在问题中没有交代详细的情况或合同约定,所以,暂时没有办法回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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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诚意金其实是一种日常叫法,其实就是双方达成购买意向。诚意金可作为房款,如果达不成购买意向的话,将无条件的退还,这个诚意金额度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好的,没有所谓的法律约定。买房者预先支付的诚意金一般还叫做认筹金,它是开发商为了吸引有购房意向的买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的款项,其实这是开发商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快速回笼资金的一个手段。
诚意金是可以退的,只要购房者和开发商协商就可以,如果不退可通过投诉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诚意金,即意向金,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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