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网络集资诈骗维权须有打“持久战”的准备 实际上,目前就法律而言,投资人的维权依据也并非健全。据介绍,2014年3月25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受害投资人定位于“集资参与人”而未明确给予“受害人”的法律地位,导致实际案件维权中存在一系列难度和问题。 肖飒表示,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投资人委托的律师很难看到卷宗。“如果给予投资人‘受害人’地位,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聘请‘受害人’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印案卷,代为出具法律意见等。各地公检法部门对于投资人地位的理解有不同,有的地方允许投资人的律师阅卷,有的地方不允许。法院开庭时,也常不允许“受害人”代表上庭,而仅仅让他们坐在旁听席,不能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 平台跑路案件的时间跨度大,一个案子有可能拖一两年,还有些逃匿海外的,时间跨度更长。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材料、案卷属于国家秘密,所有接触人员要严格保密。 因此,投资人在长达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里,对案子只能雾里看花,投资人也应当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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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要是被诈骗了可以保留被骗的证据,然后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报案进行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网络集资诈骗问题的新特征: 1、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 2、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加大。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 4、共同犯罪减少。 5、目前多发在P2P领域。 对策: 1、捋顺权责,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 2、加强行业自律、推行底线标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3、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 4、管控虚假宣传。 5、准确理解市场准入与市场门槛的关系。 6、加强自组织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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