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绿化的养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四)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进行养护管理;非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五)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六)生态公益林由权属单位负责。(七)郊野公园的养护管理责任,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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