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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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赔27个月工资,按月赔百分之90工资;二级赔25个月工资,按月赔百分之85工资;三级赔23个月工资,按月赔百分之80工资;四级赔21个月工资,按月赔百分之75工资;五级赔18个月工资,按月赔70%工资;六级赔16个月,按月赔60%工资;七级赔13个月;八级赔11个月;九级赔9个月;十级赔7个月。
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一次赔27个月工资,按月赔百分之90工资;二级一次赔25个月工资,按月赔百分之85工资;三级是23个月工资,按月赔百分之80工资;四级是21个月工资,按月赔百分之75工资;五级一次赔18个月工资,按月赔70%工资;六级赔16个月工资,按月赔60%工资;七级赔13个月工资;八级赔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赔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赔7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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