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未成年人在发生性关系时未满14周岁或者非自愿发生的性关系,则行为人涉嫌强奸罪; 2、如果未成年在发生性关系时已经年满14周岁且未成年人自愿,则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1997修订)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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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首都教育”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4日,市教委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检查学科类培训机构发现问题的通报》(京教函〔2021〕470号)。 通报指出,近日,市级检查组对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实地查访,发现个别机构存在休息日组织开展培训、公示信息不规范等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休息日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 1.北京市朝阳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劲松富顿中心B座201; 2.北京市海淀区高思超常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复兴路29号翠微百货B座5层; 3.北京市海淀区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地址: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写字楼东9层。 二、公示信息不规范的机构 1.北京市西城区瑞思学科英语培训学校,地址: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楼2层201- 2201、2202; 2.北京市朝阳区新年华培训学校,地址:劲松三区甲319号。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执法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机构立即整改。 各区要不折不扣落实好“双减”工作各项要求,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全面落实监管要求。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双减”政策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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