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含试运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含试运营)管理,其所属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规划、市政、安监、环保和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征收工作并按照建设时序的要求提供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协助做好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管理、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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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如果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汽车与电动车相撞的处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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