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亦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因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由于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对学生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义务。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在校园伤害案中占有很大比例。由于这类事故的加害人为另一学生,学校大多认为其不应为这类事故“埋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学校教育机构有没有权利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学校无权没收学生手机。若是没收了的,学生可基于占有权对学校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家长可基于所有权向学校行使所有权返还的权利。法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