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2.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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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和房屋所有权当然是可以的。但房地产分割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父母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出资购房,按出资份额分割;贷款买房,双方协议处理;房屋产权分割原则上应平等分割;一方赠与另一方财产不予分割;购房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当事人签订的小产权房共有协议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签订协议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协议有效,但不能阻止城乡规划部门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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