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则,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