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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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草房。每平方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2800元。 (4)楼房(两层以上)。每平方3300元。
(1)仅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如下方式结合证载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均以200平方米计算土地使用面积,按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确认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下,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0.7的容积率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1.1的容积率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且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不得高于1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上含巷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再增加计算容积率。 (2)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在199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部分,按图上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下列方式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实际占用土地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的,均以200平方米计算土地使用面积,按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确认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图上建筑物为平房的,按不高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0.7的容积率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图上建筑物为楼房的,按不高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1.1的容积率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补偿安置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或者房屋实际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如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认定的最大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55平方米。按上述办法认定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以外仍有未登记建筑,且不超出1996年版航测图的部分,参照房屋重置价的80%予以计算补偿,但不作安置。3.1996年版航测图至2005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2005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部分,参照房屋建安价予以评估补偿,但不作安置;2005年版航测图形成之后建设的未登记建筑,不予补偿。4.对于市区原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剥离或未纳入改制范围的职工生活性资产中的未登记建筑,经向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或者国资(财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规定缴纳房改款项后,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其他剥离或未纳入改制范围的未登记建筑征收补偿收入收缴国资部门或市政府授权行使管理职责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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