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例,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认定后,仍可以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的方式来推翻责任认定;或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来依法认定事故责任。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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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翻调解书的方式: 1、如果调解书还未发生效力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 2、如果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效力,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调解书。
1、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过了复核申请期限,或对复核结果仍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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