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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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上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牌照安装要保证牌照无任何变形和打孔,并基本垂直于地面,其误差小于15度 2、牌照安装时每面要用两个压有发牌照机关代号的牌照专用固封装置固定 3、前号牌必须安装在车体前正面下部的中间或偏右位置上 4、后号牌必须安装在车体后正面下部的中间或偏左位置上 5、凡1992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按上述要求及号牌尺寸规格设计制造相应的安装位置或号牌架 6、大型载货汽车和挂车必须在后栏板处喷写本车号牌的放大号,字体放大2.5倍,字体标准与号牌一致 7、大型货车挂车应悬挂挂车号牌一面(半挂车用主机号牌),并喷放大号,发给行驶证。即主机与挂车不是一个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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