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除离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离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够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利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全案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如果离婚与否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造成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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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通常是在诉讼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谁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
离婚案件女方代理词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陈述委托人委托代理事实,可以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离婚问题做出判决申请并陈述相应理由; 2、总结陈述,经过庭审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夫妻感情破裂、孩子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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