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之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核算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应当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劳动者在搜集证明双方劳动关系,以及自己在该企业从业时间的证据之后,可以向企业主张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企业拒绝缴纳,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控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给该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如果企业逾期仍然未予缴纳 那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84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于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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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局办事大厅放置有自助打印机,可自助查询和打印社保信息(打印件自动加盖电子印章)服务。只需带上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就可直接在自助打印机上打印个人参保记录。 2、没有自助查询和打印社保信息服务的社保局办事大厅,参保人员如需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应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本人前往办理的,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开具参保证明为以下适用范围: 1、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2、依法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提供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保证明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果符合以上条件不可以开可以向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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