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法律依据为《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住院天数。 《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50元×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为《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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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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