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是一种在民间普遍存在的行为,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它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地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接受的社会关系。帮工法律关系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动的无偿性、临时性。二、受益人为被帮工人。三、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依托性,如二者通常存在师徒关系、朋友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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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动又称之为帮工活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自己受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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