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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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管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不同种类、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一般分为职能管辖、属地管辖、层级管辖三类。职能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种类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属地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层级管辖通常是指对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职责范围的划分。
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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