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保局责令其限期补缴。用人单位补交的,只需要补交其应当负担的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劳动者负责补交。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另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可向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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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基数是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1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社保缴费基数乘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就是单位和劳动者需要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
社保工伤保险费是负数是因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阶段性下调,对保费进行退收处理,差额调整全部反映在审核单中,因此工伤保险一项缴费出现负数。工伤保险费出现负数,不影响其他险种费用核定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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