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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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2、行政许可申请书。 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4、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根据规定需要建设的隔油池、沉淀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等)。 5、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6、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7、提供用水量的相关数据证明材料。使用自来水的提供近期连续三个月的水费单据;自备水用户提供近期连续三个用水量、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取水设施资料。 8、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9、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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