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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保外就医手续: 1、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 2、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 3、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看守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4、犯保外出所时,应写出罪犯出所鉴定意见,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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