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均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未区分肇事车辆是否查明的不同情形,导致垫付责任归属不明。交强险采取的是“随车主义”,即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并缴纳保险费,就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赔付的理由。只有在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交强险无法查明,或者已查明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情况下,才应当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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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强制保险会赔偿。 交强险的免责条款有四条,交通肇事逃逸不在其中。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也是要赔偿的。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情形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当垫付抢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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