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需要送达当事人。这是诉讼必经程序。对一审判决而言,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的一方,都应当积极领取判决书,并在人民法院送达文书上签字。这个签字并不代表当事人服判息诉。反而是当事人取得上诉权利的开始。否则,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送达。如果以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手中,很可能不能拿到判决书。这样一来,从法定送达之日起,计算上诉期限。刑事判决的上诉期只有十天;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也只有十五天。超过这一期限,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将失去宝贵的上诉的机会。因此,签字领取判决书,对领取了判决书一方的当事人,无论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取得了上诉的权利。在程序上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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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邮寄送达判决书的,以邮局反馈的签收情况为准。即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签收具有法律效力,不论当事人是否实际看到判决书,在经过上诉期后,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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