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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还款顺序如下: 1、办理抵押登记的。 2、时间在先的。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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