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保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工伤职工发生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支付义务,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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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班发生事故导致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进行赔偿,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并且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劳务派遣涉及到三方主体,一是用人单位,二是用工单位,三是职工,那么法定责任主体是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可知,劳务派遣单位是属于该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其中就列明了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由此,我们可知劳务派遣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主体,派遣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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