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察院对法院做出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对法院不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三、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督促程序;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七、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四,法院不予受理、对法院的先予执行财产;四;三;一;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检察院不得抗诉;六,检察院对以下案件提起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抗诉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七,法院不予受理、执行和解的案件;五、公示催告程序;二:一、检察院对法院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予受理、检察院单独对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对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二、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九,法院不予受理、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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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
民事诉讼抗诉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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