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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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关系只在合同有效期内存续,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日期,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才可终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当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完成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分为三种,具体如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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