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被延长的工作时间,是加班费的计算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均对加班时间的有明确的规定。加班时间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被延长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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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公司苏某因加班费发放标准纠纷诉至法院。苏某主张应当按照全部工资,即基本工资加各项津贴之和的所有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公司则为应当按照基本工资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那么,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到底是什么? 劳动合同中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每月实发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按照企业采用的工时制度不同,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采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应当按照法定的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1.5倍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且不能补休,需要支付2倍的工资;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需要支付3倍的工资。 2)企业如果采用一定时间期限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具体到某日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时如果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并且平均每月延长的工作小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3)如果企业采用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按照工作量计算工资。除了法定节假日之外,企业不用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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