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则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不是多少次离婚法院就一定判决离的,实践中法院在二次离婚时叛离的机率大,以下是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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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男方联系不到的要分情况区别对待,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离婚的程序不一样。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方死亡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的,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 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般来说,对方当事人在受理法院正常送达传票后未到庭的,法院可以再次传唤。正常传唤两次以上,对方当事人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缺席判决与对方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还应当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宣布判决并送达缺席方,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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