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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的法院是否受理?

2020-06-2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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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20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债权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提起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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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予以支持。

吴小蝶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公司空壳化,即是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使得公司虚有其表;公司资产不足够,即是指股东滥用控制权而导致公司的注册资金低于法定的限额;最后就是股东利用自己的控制权实施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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